為加快實施城市更新改造行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沁縣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研究決定,對城市更新改造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資料圖)
一、征收項目名稱
沁縣城市更新改造項目。
二、征收范圍
沁縣糧食儲備庫、沁縣沁雪糧油加工廠及沁縣富裕飼料加工廠范圍內的房屋。東至南石巷路西,南至飼料加工廠圍墻,西至沁州南路路東,北至糧油加工廠北樓后墻。
上述具體征收范圍以拆遷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部門
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四、實施單位
沁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
五、簽約時間
自沁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通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三個月內。
六、騰空交房期限
自沁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通知騰空交房之日起三十日內。
七、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詳見《沁縣縣城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試行辦法》及《沁縣城市更新改造所涉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等相關規定。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九、辦公地點及聯系方式
征收現場辦公地點:沁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二樓辦公室
十、監督舉報電話
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十一、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限期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二、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決定,可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沁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來源:沁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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